委托代理合同
(2019)黔洲联合民代字第Y 0801号
甲方:
乙方: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23号州人大综合楼。
电话:0855-8223970 承办律师电话:
甲方因与 纠纷案件委托乙方律师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代理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代理人,参加甲方上述案件的 法院一、二审诉讼和执行活动。
二、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2、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费支付方法:1、本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律师办案费人民币 元,并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完毕;2、律师代理费以胜诉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胜诉标准为:作为原告时主张得到支持的额度;作为被告时对方主张金额的减少额度)的 百分之十五(15%)计算,并在案结时支付,案件如需强制执行的,执行款项到位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执行款项分期到位的,以每次到位的金额按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直至案件执行完毕);3、案件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忠实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如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乙方可另行安排律师。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意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取律师费、办案费不予退回。
六、乙方如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取费用应如数退回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按照案件标的额以上述比例支付律师费。
七、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 。
八、如有未尽事宜或者一方需变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九、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 承办律师:
签订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