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
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的新闻
冲上了微博热搜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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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该案的关注
从侧面反应出
大家对于在家加班突发意外
却得不到保障的担忧
那么在家加班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
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书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工作案卷带回家。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都知道,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回到家再加班是常态。
这次案件似乎并不轻松,杨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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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社局于2018年7月2日受理,经调查、下达举证通知,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廊坊市人社局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定,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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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同类案件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定过一起工伤认定上诉。
海南一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结果过劳,导致心肌梗塞,第二天早上猝死家中。
事后,家属和学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海南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家属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口中院以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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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仍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家属又进行新一轮的复议、诉讼,直至2017年,该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审查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裁定书认定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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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律师:工作时间和岗位决定是否属工伤
法官杨文峰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和知名律师雷刚在接受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在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伤需视实际情况而定。”赵良善表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他分析指出,认定此案是否属于工伤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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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杨文峰是否是员额制法官,都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劳动法对劳动者一律保护。”雷刚认为,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雷刚表示,劳动法(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因为劳动者相对用工单位是弱者,所以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弱者。“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他指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是工作场所的延伸,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因此应认定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雷刚建议,杨文峰的妻子可以继续要求人社局调查、认定工伤。“人社局有义务继续履行行政调查,否则是不作为。”用工单位有义务配合人社局调查,杨文峰妻子有义务提交在家加班、发病等证据。“如果人社局仍然不认定工伤,杨文峰的妻子认为人社局依据不足,则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行政决定,责令再次重新认定。”
(来源: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正义网、华商报等 整理:李俊)